十八岁的约定剧情(十八岁的约定演员)
近日,广西柳州发生了一件奇葩事。18岁男子潘某与之前交易过的47岁女子黄某,再次约定以600元“包夜”的价格,到***房间卖淫嫖娼。
潘某提前开好房后,便将***定位与房间号,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二人在房间发生过一次关系后不久。黄某便声称其要出去吃夜宵。潘某同意,并表示会在房间等其回来。
可是黄某出去后,经潘某多次催促,黄某仍然不愿意再回到***。潘某非常生气,与其多次沟通后,遂要求黄某退回50元钱,但被黄某拒绝。
潘某一气之下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此事后,最终对2人处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来源:柳州广播电视网)
卖淫嫖娼本系违法行为,潘某居然将其与黄某的纠纷,报警解决。真的是难以置信!那么警方真的会帮其要回嫖资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即所得款项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法所得,警方会在追缴后,退还给被侵害人。如果没有侵害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600元系卖淫违法所得,因此其不是要退50元,而是这600元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其次,二人以金钱为媒介,在***房间从事了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因此还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对二人进行处罚。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百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述“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已经达成卖淫嫖娼意向,但还未交易就被警方查处的。
本案中,二人已经交易过,因此不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故警方对二人处以10拘留处罚是情理之中的。
最后提醒大家一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对于有违法事实,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一律应当及时通知违法人员的家属。
也就是说,警方对潘某、黄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会将处罚原因与结果,第一时间通知二人的家属。
来源: 以身说法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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