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香子(兰香子的功效与作用及禁忌)
最近有多位朋友与客户致电中食安信,咨询兰香子能否作为食品原料加到食品中。为此我们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分析。
兰香子,又名明列子,光明子,罗勒子,为唇形科植物罗勒Ocimum basilicum L.或毛罗勒O. basilicum L.var.pilosum (Willd.) Benth. 的干燥成熟果实。主要在我国湖北省、江苏省等地区进行栽培种植,在《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9年版)和《河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3年版)中均以光明子为正名将其收录,《中药大辞典》及《现代中药材鉴别手册》中对也对光明子进行了具体的描述。通过查找并确认国家已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获批的新食品原料公告及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均未明确指出兰香子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另外,虽然兰香子属于罗勒属,但在《GB/T 12729.1-2008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标准中也未将兰香子归为我国可食用的香辛料和调味品。
2015年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亳州市代用茶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指出严禁以兰香子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代用茶。另外,2017年6月《安徽巧妈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巧妈妈果町新语奇异果果冻(果蜜味)”案》中该公司因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兰香子生产“巧妈妈果町新语奇异果果冻(果蜜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由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4万元罚款。
目前我国市面上的兰香子主要作为初级农产品进行销售,商家在销售时强调兰香子是初级农产品,不做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文件对农产品的要求执行。除作为初级农产品外,目前我国没有法规表明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因此,在现有的食品法规体系中没有可以明确兰香子可以合法使用的参考依据。
来源:中食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