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路边积水身体腐烂(路边的积水)
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的赵先生和他儿子被路边一滩积水烧伤,甚至出现腐烂化脓。事情已经发生多日,赵先生父子俩的伤还未痊愈。那么这摊神秘积水到底是什么?从何而来?一直备受广大读者关注。
该事件经海峡导报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漳州台商投资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介入调查,并提取了现场的水样。
今日下午,导报记者从台商区生态环境局获悉,水样的检测结果显示:pH10.5,还检测出钾跟纳成分,系烧碱。但这些烧碱从何而来,目前还未查到。
现场:不明液体又出现
龙池保生路龙欣路口旁的不明液体,近期备受广大读者关注。虽然环卫工人每天对该路口的积水进行冲洗,但这种深褐色的神秘液体并没有绝迹。
28日上午,导报记者与台商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区市容园林部门的负责人一起,再次赶往现场。
“这些水是从沥青路面下渗透过来的。”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的陈先生找来撬棍,现场撬开了路口的部分沥青路面,“你看,这个沥青路面下是水泥路面,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两层路面之间形成了空鼓,而旁边放垃圾桶的地方又有积水(垃圾桶清洗或垃圾桶内渗透出来的污水),这些积水就通过破损处,慢慢往路边渗透。”
虽然这些渗透出来的水与赵先生当日遭遇的积水颜色相似,现场的执法人员用也通过试纸检测,呈碱性,但执法人员介绍,这些水并不会对皮肤造成伤害,“沥青和水泥本身也是呈碱性,垃圾桶旁的积水通过路面空鼓向路口渗透过程中,与沥青和水泥接触,所以出来的水变成了碱性。”
这也表明,目前出现的深褐色液体并非当日烧伤赵先生父子俩的不明液体。现场的市容园林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垃圾桶旁的积水再往外渗透,他们决定将摆放垃圾桶位置的地面沥青全部挖掉,用水泥浇灌起来,形成封闭空间。
进展:检测结果系烧碱
那么之前烧伤赵先生父子俩的神秘液体到底是什么呢?28日下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水样检测结果终于出来了。
“水样的pH值是10.5,此外里面还检测出钾跟纳的成分,表明水样里的是烧碱。”台商区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大队的蔡大队长说,自从导报报道此事后,他们连续多日排查周边的企业并提取水样检测,“经过排查,现在可以排除企业偷排的可能,我们怀疑是附近居民家使用烧碱,然后将剩余的部分当垃圾扔掉导致的。”蔡大队长说,由于事发现场的监控无法拍到垃圾桶的位置,所以目前还不知道丢弃烧碱的到底是什么人,“我们也希望周边的群众提供更广泛的线索,让我们进一步排查相关人员。”
“烧碱也属于化工原料,如果是企业使用,废弃的要当危废品处理;居民使用的量不大,而且居民对烧碱(乱扔)带来的后果不大了解,所以我们也希望广大民众提高垃圾分类意识,有毒、有害的垃圾千万不能乱扔,一定要按有害垃圾处理。”蔡大队长说。
律师说法:随意倾倒化学品 可能构成犯罪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对该事件进行分析后表示:侵权行为致损应确定因果关系和侵权行为人,但《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对“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未有规定,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故,本案中应调查确定具体侵权人,管养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
此外,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管控有严格规定,擅自丢弃化学品,可能涉嫌犯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海峡导报记者 王龙祥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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